“居住权”横空出世!买房又多了一个雷区?[@裸嘢李 转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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源自安安聊商业
《民法典》施行以来,居住权就颇受关注,有不少地区已经陆续开出载明了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,不过你知道吗,在今年年初的时候,就发生了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:
武汉一女士因病去世前立下遗嘱,将其房产赠与弟弟,而丈夫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。今年年初,这套房子被挂牌出售,丈夫担心影响其居住,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。
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,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。
居住权到底是什么?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置居住权?会对购房人产生什么影响?我们一同来分析一下!
01
居住权是什么?
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《民法典》,在物权编中新增了“居住权”,在第十四章中,明确了所谓居住权,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、使用的权利。学界观点认为,居住权的设立以人为本,保障“居者有其房”。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,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但同时,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另外,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,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。
简单来说,“居住权”保障的是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的权利,即便没有房产证,也可以长时间居住。
02
居住权是什么?
值得一提的是,居住权的设立虽是无偿的,但需要向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居住权登记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,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(二)住宅的位置;
(三)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
(四)居住权期限;
(五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针对居住权,就有人提出了一个问题:家中有商铺或写字楼这类经营性用房的,能否设立居住权呢?
枣庄司法官方账号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: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居住权的客体为住宅,这里的住宅只能是用于居住的房屋,包括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、限竞房、两限房、共有产权房及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等等,对于用于居住的商铺、写字楼等,原则上不能设立居住权。
03
居住权存在哪些影响?
长久以来,在二手房交易中,产权问题就是一个雷点频发的部分,在交易过程中,往往存在抵押、租赁等等复杂的关系,而伴随着“居住权”的应用,今后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,必将有更多的注意点,“居住权”也将成为一个必查部分。
安安推测,以下三种情况或将成为未来的常见情况:
首先就是现在普遍引发争议的婚前财产问题:到底要不要加上对方的名字?会不会最后发生财产纠葛?而伴随着居住权的使用,则可以明确给予对方居住权,而非所有权;
其次是“以房养老”的问题,老人获取居住权,可以保障老人安心居住,杜绝再出现老人将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后,却赔了房子也没有保障的情况,居住权为老人的养老护航。
最后还有公租房这类房产,目前的公租房所有权并非属于租户,在明确“居住权”后,租户也能住得更安心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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